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9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莊劍郎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毛星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8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菸彈壹個(毛重陸點壹貳公克,另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容器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毛星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8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之菸彈1個,經送驗含有異丙帕酯成分,又「異丙帕酯」業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原非違禁物之物,嗣僅須檢察官聲請時該物係違禁物,除為第三人所有且係合法持有者外,法院即應單獨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8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之菸彈1個(毛重6.1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異丙帕酯成分等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法務部113年12月4日法檢字第11300268550號函暨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在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物於本件聲請時,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