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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22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其玄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義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義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林義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05號、第606號、第607號、第608號、第6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如附表說明欄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有附表說明欄所示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及鑑定書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上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說明 1 甲基安非他命 5包 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25公克,淨重1.003公克,使用量0.004公克,剩餘量0.999公克。 2.驗前總實秤毛重5.3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5.356公克。 3.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06號卷第45頁;113年度毒偵字第2447號卷第81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76公克,淨重2.403公克,使用量0.004公克,剩餘量2.399公克。 2.驗前總實秤毛重4.0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54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4.066公克。 3.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卷第147-149、171-173、185-187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3 哈密瓜碇 24顆 1.總淨重24.78公克,使用量1.02公克,總餘重23.76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1日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卷第129-130、143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4 甲基安非他命 4包 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03公克,淨重0.766公克,使用量0.026公克,剩餘量0.74公克。 2.驗前總實秤毛重3.8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78公克,驗餘總毛重約3.844公克。 3.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2日、113年4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字第1071號卷第105-107、131-133、137-139、141-143、167-169、171-173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5 藥丸 1顆 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37公克,淨重1.054公克,使用量0.139公克,剩餘量0.915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231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2日、113年4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字第1071號卷第105-107、131-133、137-139、141-143、167-169、171-173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25公克,淨重0.002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248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字第34號卷第91、95、177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22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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