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6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莊劍郎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美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號、第23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69號、第70號、第71號、第72號、第73號、第74號、第75號、第76號、第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美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號、第23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69號、第70號、第71號、第72號、第73號、第74號、第75號、第76號、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驗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供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此外,原非違禁物之物,嗣僅須檢察官聲請時該物係違禁物,除為第三人所有且係合法持有者外,法院即應單獨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2 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號、第23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69號、第70號、第71號、第72號、第73號、第74號、第75號、第76號、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六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一編號七至十二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異丙帕酯成分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8日、113年1月8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3日、113年9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4日、113年9月19日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6日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又「異丙帕酯」於扣案時,雖列為第三級毒品,惟其業於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 1131031622C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卷可參,足認上揭扣案物於本件聲請時,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在卷,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佐,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淨重(公克) 案  號 一 甲基安非他命 13包 17.131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69號 二 甲基安非他命 8包 23.1619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77號 三 海洛因 4包 6.83  四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6.874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74號 五 甲基安非他命 13包 12.214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70號 六 海洛因 4包 1.68  七 異丙帕酯 1罐 125.96  八 異丙帕酯 1罐 73.86  九 異丙帕酯 4罐 284.40  十 異丙帕酯 1罐 61.19  十一 異丙帕酯 1罐 27.62  十二 異丙帕酯 1罐 13.15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案  號 一 玻璃球命吸食器 1個 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號 二 皮 套 1張 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3號 三 玻璃管 1支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74號 四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五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73號 六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71號 七 針 筒 1支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70號 八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九 磅 秤 2個  十 燒 杯 1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