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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朱家翔

  • 被告
    羅偉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偉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4045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偉綸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045號簽結在案,惟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8月6日執行 完畢釋放,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10、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045號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為前揭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 字第4045號簽結在案等情,此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4年8月29日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認該等物品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110年度保字第13629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31日欣毒性5711D001號成分鑑定報告書(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045號卷第37頁至43頁、123頁、147頁、155頁)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分別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核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毛重0.44公克; 淨重0.0867公克; 驗餘淨重0.0692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0.92公克; 淨重0.4118公克; 驗餘淨重0.4071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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