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吳宜珍

  • 當事人
    賴清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清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65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清祥(已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6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管之第一級毒品, 不得持有,自屬於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113年6月19日10時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自不詳之人取得摻有海洛因之針筒3支、殘渣袋1個。經警於114年6月23日接獲屋主通報至被告住所查看時,被告業已無生命跡象,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被告並於114年6月23日死亡,且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6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 籍資料、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證無訛。 (二)前述案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且無從自扣案物加以析離,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係違禁物無訛,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 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針筒2支並未送鑑驗,該等物品亦難謂專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之器具,且卷內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該等物品內含有難以析離之違禁物存在,而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此部分之 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海洛因針筒1支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相卷第143頁) 2 殘渣袋1個 3 海洛因針筒2支 (未送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