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黃皓彥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紀昀

祝玉芳

周辰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18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紀昀、祝玉芳、周辰學(下未分稱時,合稱被告3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3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8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日安玩美」商標之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在卷可佐(見113偵51836卷第65頁、第67至80頁、第81頁、第87至89頁),堪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所侵害之商標權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 共36盒 「日安玩美」 00000000 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