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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黃皓彥

  • 當事人
    莊紀昀祝玉芳周辰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紀昀 祝玉芳 周辰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18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紀昀、祝玉芳、周辰學(下未分稱時,合稱被告3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3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518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日安玩美」商標之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在卷可佐(見113偵51836卷第65頁、第67至80頁、第81頁、第87至89頁),堪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所侵害之商標權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 共36盒 「日安玩美」 00000000 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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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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