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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鄭朝光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莞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4 年度偵字第3642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之「VIAGRA」商標之壯陽藥187盒(4TAB/BOX),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張莞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642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VIAGRA」商標之壯陽藥187盒(4TAB/BOX),經鑑定後確屬未經商標權人美商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暉致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藥品,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暉致公司出具之外觀鑑定證明書及商品相片於卷可佐,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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