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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姚懿珊

  • 當事人
    林家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319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 第319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之商標,有鑑定報告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仿冒之蠟筆小新襪子76雙 2 仿冒之三麗鷗襪子67雙 3 仿冒之哆啦A夢襪子50雙 4 仿冒之哆啦A夢包包1件 5 仿冒之哆啦A夢衣服2件 6 仿冒之三麗鷗貼紙44套 7 仿冒之三麗鷗戶手霜38件 8 仿冒之三麗鷗包包2件 9 仿冒之三麗鷗墊子1件 10 仿冒之三麗鷗文具組3組 11 仿冒之三麗鷗毛巾4件 12 仿冒之NIKE衣服9件 13 仿冒之NIKE褲子9件 14 仿冒之角落生物貼紙13套 15 仿冒之角落生物筆86件 16 仿冒之LINE袋子54件 17 仿冒之LINE毛巾2件 18 仿冒之佩佩豬貼紙43套 19 仿冒之佩佩豬畫冊1件 20 仿冒之佩佩豬衣服2件 21 仿冒之佩佩豬襪子12雙 22 仿冒之佩佩豬毛巾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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