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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布衣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睿明

梁裕宗

張家欽

邱謙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HDMI商標線肆佰玖拾參件、仿冒HDMI商標轉接器肆拾參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睿明、梁裕宗、張家欽、邱謙成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0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仿冒HDMI商標線共493件、轉接器共43件,均為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HDMI線493件(即113年度偵字第33031號卷一第2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3、5)、HDMI轉接器43件(即相同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至10)等物經鑑定均為未經商標權人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上開公司鑑定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等附卷為憑,是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皆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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