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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1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葉宇修

  • 被告
    郭芳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芳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6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芳汝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件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並不可取,考量被告曾多次犯竊盜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衡量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所致損害、所竊如附件之附表編號11之物已合法發還告訴人、其餘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害等情形,兼衡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品行及素行狀況、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取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其中編號1至10所示之物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 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編號11所示之物,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領據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6345號被   告 郭芳汝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芳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晚間8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寶雅觀音店」,徒手將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拆下外包裝後,將其內之商品藏放在隨身提袋內,以此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離開該店。嗣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保安部專案經理張崇武報警處理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郭芳汝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然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代理人張崇武於警詢時指訴明確,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遭竊商品價目表明細各1紙、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數紙及監 視器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佐,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就竊得之EDGEU沙龍凝膠美甲UV燈,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代理 人之事實,有贓物領據(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至其餘竊得物品,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檢 察 官 呂象吾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 記 官 姚柏璋 參考法條: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遭竊物品及價值(新臺幣) 1 4U2朝露水光潤唇膏(3.8g-06)1支360元 2 4U2朝露水光潤唇膏(3.8g-02)1支360元 3 4U2朝露水光潤唇膏(3.8g-05)1支360元 4 漂流球球鑰匙圈五星角-粉1個149元 5 毛呢圈束大花朵-粉1個89元 6 MEKO雷根寶盒-27指緣軟化劑1個119元 7 MEKO雷根寶盒-21快乾亮油1個119元 8 EDGEU沙龍凝膠美甲貼信封款16入1盒370元 9 齒妍堂銀河口香清新噴霧7.5ml-冰梅氣泡1罐179元 10 RONEVER鋁合金三合一快充線-玫瑰金1個199元 11 EDGEU沙龍凝膠美甲UV燈1個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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