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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彥年李敬之謝承益

原告
湯鎮宇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被告
徐文翔
被告
建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按被告「建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惟原告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認被告「建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條規定與被告徐文翔應連帶負賠償責任,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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