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1號
- 原告
- 湯鎮宇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信律師
- 被告
- 徐文翔
- 被告
- 建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按被告「建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惟原告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認被告「建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條規定與被告徐文翔應連帶負賠償責任,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