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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其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伍嘉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苡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4行所載「談恩訟律師」應更正為「談恩碩律師」。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4行所載「談恩訟律師」顯係「談恩碩律師」之誤寫,惟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其玄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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