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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易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毀損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曾雨明

  • 被告
    江浩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原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浩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江浩偉基於毀損、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0日0時26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之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美公司),以不詳方式敲破上址公司門扇玻璃,致玻璃破裂不堪使用後,進入上址工司辦公室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建築物、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4年10月2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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