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73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昱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昱維(所涉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賴瑋祥為鄰居,被告於113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2A外走廊,因與賴瑋祥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揮拳毆打賴瑋祥頭部及臉部,致賴瑋祥頭部撞擊牆壁,因而受有兩側性頭部挫傷、兩側性臉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