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陳彥年、何宇宸、林慈雁
- 法定代理人黃筱婷
- 當事人噗噗恰恰企業有限公司、黃子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噗噗恰恰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筱婷 附民被告 黃子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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