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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聲字第54號

更正裁定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慈雁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育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經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判決附表編號4 萬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正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翰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盈銓識別證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823號卷,第39、74頁照片60)  萬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正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紘綺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盈銓識別證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823號卷,第39、74頁照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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