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陳彥年郭于嘉林慈雁

  • 被告
    林家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199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37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家明於民國114年1月初某時許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鴻海國際-太陽」等成年人所主持,以實施詐術獲取暴利為手段, 具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林家明擔任領取詐騙款項之車手,負責依指示出面索取被害人遭訛詐贓款,與其等共同從事組織犯罪(本案參與犯罪組織部分,非首次,非本案起訴範圍)。林家明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暱稱「鴻海國際-太陽」及其等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一般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3年10月間之某時許起,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陳安坐,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對陳安坐施以假投資之詐術,佯稱可投資以獲利為由,並可指定時間派遣專員至陳安坐住處附近面交收取現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用以投資等語,致陳安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準備如數之款項。嗣林家明先於不詳時地,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至某超商以QRCORD列印領取偽造之「易元投資有限公司代理」國庫款存入回單、「易元投資有限公司、財務部(起訴書誤載為營業部)、出納、林致遠」工作證後,繼之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於114年2月18日13時3分許,抵達本案 詐欺集團機房成員與陳安坐約定住處附近之桃園市○○區○○路 000號前,向陳安坐出示偽造之「易元投資有限公司」工作 證,收取陳安坐當面交付之40萬元,並交付「易元投資有限公司代理」國庫款存入回單予陳安坐,隨即離開上址前往暱稱「鴻海國際-太陽」指示之地點,將40萬元放在某小巷內 某車輛底下,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且案件依該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114年2月18日17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依詐欺集團上游指示向告訴人陳安坐收取40萬元之事實而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099、4274、4782、4931、4932、4933、4972、4973、5601、5674、5754、6048、6049 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告訴人陳安坐遭詐欺部分係 列於前揭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部分),且於114年8月7日繫屬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現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 訴字第513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 錄表及前開起訴書各1份附卷可考(詳本院卷第19至27頁、 第47至89頁)。 ㈡又被告本案與前案均係依詐欺集團上游之指示於同一時地,向同一告訴人陳安坐收取詐騙款項40萬元,核屬同一犯罪事實,是被告本案與業經起訴之前案為同一案件。而本案係經檢察官於114年9月1日提起公訴,並於114年9月9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14年9月9日桃檢亮正114偵37350字第1149121632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之收文日期 (詳本院卷第5頁)在卷足憑,是本案關於被告前揭犯行部 分,自屬同一案件繫屬於數法院,然依上開規定,應由後繫屬之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