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簡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謝承益
- 被告譚光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金簡字第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光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12733 號、第1804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譚光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起訴書內關於「李小冉」均應更正為「李曉冉」;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 「轉帳時間(以交易明細為主)」欄「⑴113 年8 月26日13時3 分許」應更正為「⑴113 年8 月26日13時5 分許」、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 「轉帳時間(以交易明細為主)」欄「113 年8 月26日14時43分許」應更正為「113 年8 月26日13時59分許」、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0「詐騙時間及方式」欄第2 行「林秉宏」應更正為「林岳漢」、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3「轉帳時間(以交易明細為主)」欄「⑴113 年8 月27日8 時52分許 ⑵113 年8 月27日8 時57分許」應更正為「⑴113 年8 月27日8 時59分許⑵113 年8 月27日9 時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譚光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提供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金融帳戶資料予上開所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所實行者非屬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及幫助詐欺集團於匯轉後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因被告前於偵查中未自白洗錢犯行,故本案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幫助上開正犯用以作為詐欺犯罪之匯款工具,助長不法份子之訛詐歪風,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且造成告訴人、被害人其等受有前開金額之損害,所為自應予以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終能坦承不諱,然迄今未與上開告訴人、被害人其等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交付上開金融帳戶未有獲利,併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素行及告訴人、被害人其等所受損害、告訴人林秉宏、尤韋哲、謝孝銘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本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載之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其等遭詐騙款項匯入本案被告帳戶後,業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並未扣案,亦非屬被告所有或在被告實際支配掌控中,是如對被告就此部分未扣案之洗錢之財物諭知沒收追徵,核無必要,且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又本案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金融帳戶而取得對價或免除債務之情形,是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自毋庸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芸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2733號114年度偵字第18042號 被 告 譚光宇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13樓之1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譚光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 且可預見將自己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幫助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經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藉此 躲避警方追查,竟仍基於縱幫助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他人持其金融帳戶以為詐欺犯罪工具,均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8月16日16時1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之方式,將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身分證照片及依指示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申辦之「MAX」、「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之帳號、密碼(下合稱本案虛擬貨幣帳戶),綁定本案帳戶後,提供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露西」之詐欺集團成員取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本案虛擬貨幣帳戶後,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等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轉帳時間,轉入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並遭轉匯一空而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羅仲源、蕭明賢、陳碧惠、陳惠閔、陳木森、林䕃、林彥廷、林秉宏、李惠元、李津津、宋美宜、吳榮信、王宣桓、尤韋哲、謝孝銘及陳筠雅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譚光宇於偵訊中及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將本案帳戶、本案虛擬貨幣帳戶之帳號及密碼提供予「露西」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羅仲源、蕭明賢、陳碧惠、陳惠閔、陳木森、林䕃、林彥廷、林秉宏、李惠元、李津津、宋美宜、吳榮信、王宣桓、尤韋哲、謝孝銘及陳筠雅、被害人黃鈺琪及林岳漢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羅仲源、蕭明賢、陳碧惠、陳惠閔、陳木森、林䕃、林彥廷、林秉宏、李惠元、李津津、宋美宜、吳榮信、王宣桓、尤韋哲、謝孝銘及陳筠雅、被害人黃鈺琪及林岳漢遭詐騙後,轉帳至本案帳戶之事實。 3 ⑴告訴人羅仲源提供之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TSTZ」APP手機操作頁面截圖 ⑵告訴人蕭明賢提供之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⑶被害人黃鈺琪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通順投資」APP手機操作頁面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 ⑷告訴人陳碧惠提供之匯款憑證、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⑸告訴人陳惠閔提供之LINE帳號截圖 ⑹告訴人陳木森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 ⑺告訴人林䕃提供之匯款憑證、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文字檔 ⑻告訴人林彥廷提供之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 ⑼被害人林岳漢提供之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⑽告訴人李惠元提供之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⑾告訴人宋美宜提供之與 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截圖、「通順投資」A PP手機操作頁面截圖 ⑿告訴人吳榮信提供之交 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 員對話紀錄截圖 ⒀告訴人尤韋哲提供之轉 帳紀錄截圖、與詐騙集 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⒁告訴人謝孝銘提供之轉 帳紀錄截圖、與詐騙集 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⒂告訴人陳筠雅提供之與 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截圖、「寶盛」APP手 機操作頁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羅仲源、蕭明賢、陳碧惠、陳惠閔、陳木森、林䕃、林彥廷、林秉宏、李惠元、李津津、宋美宜、吳榮信、王宣桓、尤韋哲、謝孝銘及陳筠雅、被害人黃鈺琪及林岳漢遭詐騙後,轉帳至本案帳戶之事實。 4 告訴人羅仲源、蕭明賢、陳碧惠、陳惠閔、陳木森、林䕃、林彥廷、林秉宏、李惠元、李津津、宋美宜、吳榮信、王宣桓、尤韋哲、謝孝銘及陳筠雅、被害人黃鈺琪及林岳漢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羅仲源、蕭明賢、陳碧惠、陳惠閔、陳木森、林䕃、林彥廷、林秉宏、李惠元、李津津、宋美宜、吳榮信、王宣桓、尤韋哲、謝孝銘及陳筠雅、被害人黃鈺琪及林岳漢遭詐騙後,轉帳至本案帳戶之事實。 5 被告提供之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被告將本案帳戶、本案虛擬貨幣帳戶之帳號及密碼提供予「露西」之事實。 6 ⑴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⑵上開「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帳號之使用人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本案帳戶係被告申辦,並有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轉帳至本案帳戶,隨後款項即遭轉匯至遠東商業銀行分別提供給本案虛擬貨幣帳戶之入金帳號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等罪嫌,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所犯前揭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檢 察 官 鄭 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0 日書 記 官 謝 佳 玫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以交易明細為主) 轉帳金額 (新臺幣) 1 羅仲源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中旬某時先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FACEBOOK)刊登股票投資廣告訊息,羅仲源在貼文下留言表示有興趣,隨後詐欺集團提供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連結讓羅仲源加入,LINE暱稱「鄭羽琪」、LINE群組「鄭羽琪17財富舵手」、「通順客服no.158」向羅仲源佯稱:下載「TSTZ」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羅仲源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8月27日9時54分許 30萬元 2 蕭明賢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日8時35分許先在FACEBOOK瀏覽到有三竹資訊的頁面,蕭明賢以FACEBOOK詢問股票資訊,隨後詐欺集團提供LINE連結讓蕭明賢加入,暱稱「三竹資訊-」之人又請蕭明賢加入LINE暱稱「李小冉」,「李小冉」教蕭明賢投資股票並推薦標的,「李小冉」將蕭明賢加入一LINE群組「(蔡、李)四季進財M6」,「李小冉」復讓蕭明賢加入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註冊帳密,「李小冉」後續讓蕭明賢加入LINE暱稱「正利時客服No.126」、「正利時客服No.102」,客服表示提供蕭明賢帳號匯款,匯款後即可在網站上操作投資股票等語,致蕭明賢陷於錯誤,依假客服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8月27日10時58分許 5萬元 3 黃鈺琪(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底某時,假冒蔡慶龍分析師傳送飆股連結給黃鈺琪,黃鈺琪點選連結後進入LINE群組「曾俊穎W3富貴莊園」,群組內暱稱「曾俊穎」加入黃鈺琪好友並向其佯稱:下載並開通「通順投資」APP入金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黃鈺琪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⑴113年8月26日8時49分許 ⑵113年8月26日8時50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4 陳碧惠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初某時先在FACEBOOK刊登股票投資資訊,並將陳碧惠加入投資股票LINE群組「龍祥萬里」,群組內暱稱「李貞熙」之助理要求陳碧惠下載「ZLSTZ」、「正利時」投資股票APP,註冊帳號並提供LINE暱稱「正利時客服」好友連結予陳碧惠,陳碧惠依客服指示進行匯款轉帳儲值於該APP上購買股票,致陳碧惠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8月23日10時14分許 20萬元 5 陳惠閔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6日13時5分前之某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趙德財」、「K線達人」、「張可欣」聯繫上陳惠閔,「張可欣」將陳惠閔加入LINE群組「可欣學習指南針」,並傳送假投資APP下載連結予陳惠閔,假藉要幫陳惠閔代操且允諾高獲利等語,致陳惠閔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⑴113年8月26日13時3分許 ⑵113年8月26日13時5分許 ⑴4萬元 ⑵4萬元 6 陳木森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18時許,先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NSTAGRAM)刊登股票投資廣告訊息,陳木森加入對方LINE群組,群組內有提供帳號供陳木森匯款,致陳木森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8月23日18時20分許 3萬元 7 林䕃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日某時,以LINE暱稱「蔡蔡超可愛」聯繫上林䕃,林䕃於113年8月24日聽信「蔡蔡超可愛」建議註冊「樂邦投資」APP,「蔡蔡超可愛」並佯稱有老師會教導投資,「蔡蔡超可愛」復介紹LINE暱稱「樂邦投資NO.158」給林䕃,鼓吹鼓吹林䕃將資金投入「樂邦投資」APP,致林䕃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8月26日14時43分許 2萬元 8 林彥廷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時先在FACEBOOK上刊登股票投資廣告訊息,林彥廷隨後加入小幫手LINE暱稱「蔡嘉姍」好友,「蔡嘉姍」向林彥廷佯稱:下載「樂邦」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林彥廷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8月26日13時5分許 5萬元 9 林秉宏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3日某時在FACEBOOK上刊登股票投資廣告訊息,林秉宏隨後加入LINE客服好友,客服向林秉宏佯稱:至通順投資股票網站www.tongshunmicc.com/#/pages/index/index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林秉宏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⑴113年8月23日9時56分許 ⑵113年8月26日8時43分許 ⑶113年8月26日8時52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10 林岳漢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某時間在FACEBOOK上刊登股票投資廣告訊息,林秉宏隨後加入LINE暱稱「陳芯瑜」、「東益客服No.188」之好友,渠等向林岳漢佯稱:至東益投資股票網站http://www.dewmiccs.com申請會員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林岳漢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⑴113年8月23日14時28分許 ⑵113年8月23日14時46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11 李惠元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中旬某時在FACEBOOK上看到股市名人李永年之投資訊息,李惠元隨後點擊連結加入LINE暱稱「陳麗嬌」之好友,「陳麗嬌」向李惠元推薦下載「東益」APP,並將李惠元加入LINE群組「東益NO888」、「東益NO188群組」群組內分享當天股市、美股漲跌情勢,致李惠元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8月23日19時57分許 20萬元 12 李津津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6日某時在FACEBOOK刊登股票投資廣告訊息,李津津在貼文下留言表示想要領取飆股,隨後詐欺集團提供LINE連結讓李津津加入,LINE暱稱「三竹小股王」、「陳招美」向李津津佯稱:下載「東益投資 」APP申請帳號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並提供LINE連結讓李津津加入LINE暱稱「東益客服No.188」,致李津津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8月23日15時5分許 10萬元 13 宋美宜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0日某時在FACEBOOK刊登股票投資廣告訊息,宋美宜隨後加入詐欺集團提供LINE連結,LINE暱稱「陳嘉玲」之人向宋美宜佯稱:下載「TSTZ 」APP,並加入LINE群組「敏銳創新」,群組內有客服人員會指導如何投資,並提供LINE暱稱「通順客服No.158」之好友連結予宋美宜,致宋美宜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⑴113年8月27日8時52分許 ⑵113年8月27日8時57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14 吳榮信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某時在FACEBOOK刊登股票投資廣告訊息,吳榮信隨後點擊詐欺集團提供之LINE連結,加入LINE暱稱「蔡芷淩」之人,「蔡芷淩」向吳榮信佯稱:下載「樂邦投資 」APP,並加入LINE暱稱「樂邦客服NO.158」之人,群組內有老師會指導如何投資操作,大家集資才會賺錢等語,致吳榮信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⑴113年8月27日8時45分許 ⑵113年8月27日8時52分許 ⑴5萬元 ⑵3萬元 15 王宣桓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1日8時48分前某時,先在INSTAGRAM上刊登投資訊息,王宣桓隨後點擊詐欺集團提供之LINE連結,加入LINE群組,群組內助理向王宣桓佯稱:下載投資APP(網址:http://dytz.tw/)並註冊開始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王宣桓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⑴113年8月26日8時46分許 ⑵113年8月26日8時47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16 尤韋哲 (提告) 於113年8月23日9時18分前某時,尤韋哲在FACEBOOK上之網友暱稱「賴佩芸」之人傳送「正利時」APP之連結提供尤韋哲下載,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再傳送LINE暱稱「正利時客服No.102」、「正利時客服No.126」之好友連結予尤韋哲,佯稱註冊開始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尤韋哲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113年8月23日9時18分許 5萬元 17 謝孝銘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初某時,在FACEBOOK刊登一頁式廣告,謝孝銘隨後點擊詐欺集團提供之LINE連結,加入LINE暱稱「股市全芳位」之人,「股市全芳位」在提供LINE暱稱「陳思曼」之好友連結予謝孝銘,「陳思曼」請謝孝銘下載「dytz」APP,佯稱:加入APP裡面的客服人員之LINE連結並儲值後即可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謝孝銘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⑴113年8月26日8時55分許 ⑵113年8月26日8時56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18 陳筠雅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某時,在FACEBOOK刊登投資股票名師廣告,陳筠雅隨後點擊詐欺集團提供之LINE連結,加入LINE暱稱「喬思遙」之人,「喬思遙」將陳筠雅加入LINE群組「思遙-瑞氣盈門AA-7」,群組內有在上課、交流,「喬思遙」請陳筠雅下載「寶盛」APP,佯稱:加入APP註冊會員並透過LINE暱稱「通順客服-No.158」儲值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筠雅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轉帳。 ⑴113年8月26日12時50分許 ⑵113年8月27日8時49分許 ⑶113年8月27日8時51分許 ⑴5萬元 ⑵4萬元 ⑶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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