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卓志盛
- 選任辯護人
- 陳軾霖律師
- 被告
- 李彥新
林博文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指定送達)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7月17日13時59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以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5年7月10日14時29分宣判,然桃園市於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致本院無從依原定期日進行宣判,是依上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