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55號
- 原告
- 黃永順
- 訴訟代理人
- 陳河泉律師
- 被告
- 李錦昌
- 被告
-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原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8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尚需耗費時日始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