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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龍輝朱家翔郭于嘉

原告
余○豐
原告
余○澤
原告
余○毓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余宙澂
法定代理人
林雅萱
被告
林羿伯
被告
安聯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宜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桃交簡字第2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朱家翔

法 官 郭于嘉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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