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周安蓮
- 訴訟代理人
- 張宏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德律師
- 被告
- 博駿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年
嚴孝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
嚴孝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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