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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游紅桃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信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信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賴信冰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於民國110年5月14日移送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5日以法矯教字第1140165159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6年5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30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6年1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4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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