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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呂宜臻

  • 當事人
    林平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平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平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平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5月,於民國100年12月2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2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93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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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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