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培勳
國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112年度罰執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培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培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明文。另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以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次按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經以書面向受刑人詢問並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情,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陳述意見狀附卷可參(見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427號卷第79頁),是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先予敘明。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傅培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本院即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就罰金部分,並在上開外部性(即新臺幣32萬4千元)及內部性(即新臺幣24萬2千元)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1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1年1月17日 111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42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42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4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等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等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等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2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2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25號 編號1至4經桃院112聲283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萬元 編號1至11經桃院112聲2340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5萬元 編號1至13經桃院112聲2961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元(桃檢112年執更字第360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日 111年2月14日 110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42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99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等 111年度審易字第174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2月20日 112年5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6月27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2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7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486號 編號1至4經桃院112聲283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萬元 編號1至11經桃院112聲2340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5萬元 編號1至13經桃院112聲2961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元(桃檢112年執更字第3609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6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3日 110年12月13日 110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1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1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7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48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48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486號 編號1至11經桃院112聲2340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5萬元 編號1至13經桃院112聲2961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元(桃檢112年執更字第3609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6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3日 110年12月13日 111年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1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1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43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1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5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23日 112年7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8月8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48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48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594號 編號1至11經桃院112聲2340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5萬元 編號1至13經桃院112聲2961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元(桃檢112年執更字第3609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侵占 詐欺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1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3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433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887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88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57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5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2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8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14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59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87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876號 編號1至13經桃院112聲2961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元(桃檢112年執更字第36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