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34號
- 抗告人
- 即
- 受刑人
- 楊育錡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14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14年5月23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434號所為之裁定,於114年6月4日送達抗告人親收,抗告人遲於114年6月18日始提出抗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抗告狀上所蓋印之收狀戳章可查,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