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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3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鐵雄

抗告人
受刑人
楊育錡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14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14年5月23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434號所為之裁定,於114年6月4日送達抗告人親收,抗告人遲於114年6月18日始提出抗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抗告狀上所蓋印之收狀戳章可查,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3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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