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準抗告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陳郁融邱筠雅張琍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71號 準抗告人即 被 告 馮嘉濠 男 上列準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 訴字第932號),對於本院法官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羈押 處分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發回本院原受命法官。 理 由 一、準抗告意旨略以:準抗告人即被告馮嘉濠於民國114年3月18日遭拘提、逮捕,嗣經本院裁定自114年3月20日羈押2月, 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偵抗字第781號裁定原裁定撤銷,並發回本院,嗣經本院以114年度聲羈 更一字第7號裁定以新臺幣(下同)40萬元具保,被告覓保 無著,經本院裁定自114年4月8日羈押2月,並以114年度偵 聲字第190號裁定自114年6月8日延長羈押2月,復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8月5日提起 公訴,經原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114年8月5日羈押3月,然本院前於114年4月8日 裁定羈押時,應以第一次簽發押票之日(即114年3月20日)起算2月,而偵查中羈押期間至114年5月19日屆滿,檢察官 未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羈押,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2項、第7項規定,視為撤銷羈押,然原受命法官 仍未審酌上情,予以被告羈押處分。又被告非臺灣國籍人士,來台目的僅係旅遊,此次入臺始知其個人身分資料遭人盜用,而作為本案犯罪使用,且被告手機帳號曾遭人盜用,其手機內資料亦因此作為不法使用,此均不足證明被告於本案擔任車手工作,況被告在家人之幫助下已覓得住處,實無逃亡之心;復被告遭扣案之手機內查無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可證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無任何關係,實難以此認被告有刪除該扣案手機內之證據,爰依法提起準抗告,撤銷羈押並予以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等侵害自由較小之手段取代羈押等語。 二、本件準抗告之提起應屬適法: ㈠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 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第1項聲請期間為10日,自為處分之 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該案受命法官於114年8月27日訊問後,仍認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洗錢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乃於114年8月5日起羈押3月(下稱第一次處分),嗣被告不服向本院聲請撤銷或變更(即準抗告),經本院以114 年度聲字第3207號裁定撤銷第一次處分,發回本院原受命法官,再經本院原受命法官於114年8月27日訊問被告後,仍更為裁定自114年8月5日起羈押3月(下稱第二次處分),嗣被告於114年8月27日收受第二次處分,於114年9月1日向監所 長官提起本件準抗告等情,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32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抗告狀之法務部○○○○○○○收受 收容人訴狀戳章在卷可憑。是本件準抗告之提起應屬適法,先予敘明。 三、本件準抗告為有理由: ㈠被告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 定,於114年3月20日裁定羈押2月,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 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4月7日以114年度偵抗字第781號裁定 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發回本院後,經本院訊問後,仍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於114年4月8日以114年度聲羈更一字第7號裁定羈押2月,復本院以114年度偵聲字 第190號裁定自114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於114年8月5日提起公訴,該案受命法官於114年8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乃於114年8月5日起羈押3月;嗣被告不服提起準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207號裁定原處分撤銷,發回本院原 受命法官,再經該案受命法官於114年8月27日訊問後,仍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乃於114年8月27日更為裁定自114年8月5日起羈押3月等情,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32號刑事卷宗查核屬實。 ㈡原受命法官未審酌被告已遭違法羈押,其於114年8月5日移審 至本院為羈押訊問,非經本院合法傳喚而到庭,亦非基於自由意志而自行到庭,有違正當法律程序: ⒈按人身自由為其他憲法保障之基本權的基礎,故學術上多認其屬一種「基礎性權利」,因之,對限制人身自由等基礎性權利的法律須以最嚴格的標準檢視其合憲性;鑒於人身自由憲法上的重要性,相較於對其它基本權之限制,國家限制人民人身自由之措施亦必須受到更多的規制,我國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顯示欲限制人民人身自由,必須依據「正當法律程序」,以及遵守「法官保留原則」,業經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588號解釋在案,凡此皆可顯示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務必以最嚴謹之態度為之。又所謂「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正當,始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是法院審問處罰被告,必依法定程序而為之。今羈押既然亦為一種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院亦應以最嚴格的標準審查是否具羈押之必要。 ⒉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 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 裁定;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 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 撤銷羈押;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 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 並應即時通知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後段、第7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⒊經查,原處分固認各審級法院於案件繫屬時或其後,對於被 告是否符合羈押之要件及有無羈押之必要,自應本於職權 重新審查判斷,並不受偵查中或原(前)法院已否羈押、 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或繼續羈押之拘束。然 被告於偵查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於114年3月20日裁定羈押2月,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 院於114年4月7日以114年度偵抗字第781號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本院則於114年4月8日以114年度聲羈更一字 第7號裁定自114年4月8日起羈押2月,惟本案羈押期間仍應以本院第一次簽發押票之日(即114年3月20日)起算2月,並非另行簽發押票之日(即114年4月8日)起算,是偵查中羈押期間應至114年5月19日屆滿,檢察官既未於前揭羈押 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羈押期間於114 年5月19日屆滿,且未經裁定延長羈押,亦未經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第7項規定,視為撤銷羈押,被告自114年5月20日起即喪失合法羈押之基礎,依法即應予以 釋放。然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不僅未於114年5月19日釋放被 告,反而持續以無效之羈押狀態限制其人身自由,並於114年8月5日提起公訴,將被告移審至本院,此種情形顯已構 成違法羈押,侵害被告自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揆諸上開說明,羈押係對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必須完全遵 循正當法律程序,準此,本案被告於114年8月5日移審至本院為羈押訊問時,其在押狀態並非有效羈押之延續,而係 違法拘禁之結果,被告既非經本院合法傳喚而到庭,亦非 基於自由意志而自行到庭,顯非屬憲法第8條規定所要求之「法定程序」,法院自不得於此等違法之基礎下進行審問 處罰,是原受命法官未酌及此,再次對被告為羈押之處分 ,即有未洽。 ㈢綜上所述,被告本件準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處分撤銷,又為顧及被告之審級利益及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作成方式及相應救濟管道之規定,故予以發回原受命法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