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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4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雯雅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具保人
廖源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具保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廖源增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而被告是否在逃匿中,則以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之裁定對外生效時之情況為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如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固應以被告或受刑人受合法傳喚、拘提及故意逃匿為要件,惟被告於法院裁定沒入保證金時,已因本案或另案緝獲歸案或自動到案而受羈押或入監接受執行,因非下落不明或逃逸無蹤,即不可再謂其在逃匿中。

三、經查,受刑人廖源增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5日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其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14年5月7日確定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單號碼:113年刑保工字第257號)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該案嗣經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於114年7月24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上開通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本人,惟受刑人未依時到案執行,復經桃園地檢署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受刑人住居所執行拘提未果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附卷可佐。惟受刑人現已因上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按紀錄表附卷可憑,基此,受刑人既已入監執行,自與尚在逃匿中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要難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雯雅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744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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