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自字第6號
- 自訴人
- 王子君
- 被告
- 王健全
(於114年2月13日死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刑事自訴狀。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自訴程序依同法第343條規定準用之。
三、查被告王健全於114年2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可證,而自訴人王子君於114年5月16日始提起自訴,該時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不存在,故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且無從補正。是以,本件自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四、自訴人未委任律師提起自訴部分,已無補正實益,爰不另為裁定命補正之程式,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