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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5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劉美香葉宇修陳藝文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天峰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文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偵字第39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文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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