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天峰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劉文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偵字第39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文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