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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85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弘宇羅杰治陳宥宏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蒲宥蓁
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7月17日13時59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以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5年7月10日14時29分宣判,然桃園市於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致本院無從依原定期日進行宣判,是依上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陳宥宏

                   書記官 周芃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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