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瑞堃
- 選任辯護人
- 郭明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1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瑞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吳瑞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宣判。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後,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