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呂世文初怡凡陳華媚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永青
選任辯護人
陳淳文律師

王清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640號、第42057、第42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永青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永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裁定羈押,並自115年1月30日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9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業於115年2月25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助復字第338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另案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原先之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初怡凡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