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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6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鄧瑋琪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玟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041號、114年度偵字第2511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甲○○明知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與其他犯罪之聯絡工具,而依其社會經驗,可預見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該他人極可能以該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基於縱該人將其申辦之門號用以從事詐欺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A門號)後,於113年2月4日11時43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A門號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不詳之人及所屬詐欺集團取得A門號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3年2月4日11時43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A門號驗證註冊「丁丁藥局」手機應用程式中真實姓名不詳、會員名稱為「邱髮」之人並申請丁丁PAY服務,並於同日12時12分許,以A門號佯裝為台新銀行傳送簡訊與黃仁欽,致黃仁欽限於錯誤而點擊簡訊內連結綁定其名下台新銀行卡號5520********8600號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黃仁欽台新銀行信用卡)至上開「丁丁藥局」會員,詐騙集團成員再以該會員向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丁丁藥局興豐店」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奶粉品項,並以綁定之黃仁欽台新銀行信用卡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使「丁丁藥局興豐店」亦誤信為會員「邱髮」所購買之奶粉,而將附表所示之奶粉交予受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來拿取奶粉之之許家華(許家華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045號案件審理中),足以生損害於黃仁欽、台新銀行及「丁丁藥局」。

二、於113年1月8日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B門號)後,於113年1月18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B門號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不詳之人及所屬詐欺集團取得B門號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8日以B門號驗證註冊網路線上遊戲「錢街」之遊戲帳號「金唄唄#7363」,再於113年2月24日1時20分許,向林逸君佯裝為其友人「郭O儀」,誤用林逸君之電話號碼儲值欲辦理退款云云,使林逸君陷於錯誤,而依照對方指示操作行動電話帳單代付,致林逸君名下郵局帳戶內之新臺幣(下同)650元遭轉出,並以林逸君名下手機門號電信代收服務支付1,290元儲值至帳號「金唄唄#7363」,足以生損害於林逸君。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黃仁欽(偵50041卷第35-40頁)、丁丁藥局興豐店店長莊博鈞於警詢(偵50041卷第73-88頁)、證人許家華於警詢(偵50041卷第19-33頁)、被害人林逸君於警詢(偵2511卷第39-41頁)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黃仁欽台新銀行信用卡及刷卡消費通知簡訊翻拍照片(偵50041卷第47-50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2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390號函所附黃仁欽台新銀行信用卡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0041卷第51-53頁)、A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基本資料及基地台位置(偵50041卷第55-60頁)、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6日法大字第113157714號函所A門號基本資料查詢及行動寬頻申請書(偵50041卷第111-125頁)、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1日糖蛙字第1130311001號函及所附B門號註冊會員帳號資料及IP位置(偵2511卷第27-29頁)、B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偵2511卷第31頁)、被害人林逸君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門號代收服務消費通知(偵2511卷第49-54頁)、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月21日法大字第114009288號函所B門號基本資料查詢及行動寬頻申請書(偵2511卷第75-89頁)等在卷可考,足徵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於事實所載時、地分別提供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A門號、B門號予不詳之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其所為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取得上開門號之人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是被告提供A門號、B門號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詐欺集團之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提供A門號同時幫助他人向黃仁欽、台新銀行及「丁丁藥局」詐取財物,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於不同時間申辦A門號、B門號,並於不同時間提供A門號、B門號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A門號、B門號,而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惟其提供A門號、B門號供他人非法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被害人數及受騙情節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被告提供詐欺集團成員A門號、B門號,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經扣案,且該等門號可停話作廢或重行申辦,該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本案查無被告因提供A門號、B門號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事實欄一同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事實欄一同時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然查,被告提供A、B門號供詐欺集團使用,固然可助益詐欺集團成員身分免予曝光而得製造偵查斷點,惟依卷內現存證據,亦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或為他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犯意,而為前揭提供A、B門號之犯行,是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或幫助他人洗錢之犯意,從而,被告提供A、B門號之行為,應僅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而難併以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幫助洗錢罪相繩,起訴意旨尚有誤會;而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犯嫌若成立犯罪,依起訴意旨,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考諸簡易程序之立法目的,即在於針對明確的輕案,簡化其程序,以書面審理代替公開、言詞及直接的審判庭,以追求訴訟經濟,因此如果對於簡易程序案件改行通常程序後,其判決結果,與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結果無異,則自應無改行通常程序之必要,本案經被告自白後,同意改行簡易程序審理,自合於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規範意旨,而無須以通常程序審理無端耗費司法資源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購買時間 奶粉品項 數量 金額 (新臺幣) 1 113年2月4日13時9分許 啟賦羊幼兒成長850g 30罐 8萬100元 2 113年2月4日13時10分許 啟賦HMO嬰兒配方850g 45罐 8萬640元 3 113年2月4日13時11分許 啟賦羊幼兒成長800g 48罐 7萬9,000元 4 113年2月4日13時12分許 啟賦HMO成長配方850g 50罐 7萬9,000元 5 113年2月4日13時14分許 啟賦嬰兒配方850g(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啟賦水解成長800g) 45罐(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罐) 7萬9,000元 6 113年2月4日13時17分許 啟賦HMO成長配方850g 3罐(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罐) 4,740元 7 113年2月4日13時15分許(起訴書附表漏載) 啟賦HMO成長配方850g(起訴書附表漏載) 10罐(起訴書附表漏載) 1萬5,800元(起訴書附表漏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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