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5 分鐘讀完 全文 25,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865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何信儀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莎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B02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B02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不法犯罪所得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4月3日前之不詳時間,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土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臺企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不詳方式提供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附表所示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轉匯時間,轉匯附表所示款項至上開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檢察官及被告B02對於卷內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65號卷〈下稱本院金訴卷〉第415至427頁),依司法院頒「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得不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B02固坦承本案3帳戶均為其所申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是遺失的,我兒子的2張提款卡也一起遺失等語。經查:

㈠被告上開坦認之事實,及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有受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至附表所示帳戶,旋遭提領一空等情,為被告所坦承及不爭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卷㈢〈下稱偵55560卷㈢〉第199至201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卷〈下稱偵17104卷〉第375至376頁,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708號卷〈下稱本院審金訴卷〉第61至63頁,本院金訴卷第401至510頁),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一般詐欺正犯若係經由竊取或拾得遺失物方式而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等資料(包含密碼),應可知一旦帳戶所有人發現其帳戶資料遭竊或遺失,將立即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以免遭受無謂損失,如係以該竊取或拾得之帳戶作為取得詐騙款項之帳戶,極可能因該帳戶所有人嗣後報警或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而無法提領該帳戶內之詐騙所得款項,故使用人頭帳戶從事財產犯罪之不法份子,若非係在確信該帳戶所有人無可能在其領取詐欺所得款項前報警或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以資確保能順利獲取詐欺所得款項之情形下,應不至於使用遭竊或遺失之帳戶資料作為獲取被害人匯入詐騙款項之工具。參諸本案3帳戶自113年4月3日開始持續且頻繁有款項分別匯入,而款項一經匯入,均立即遭提領,最終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匯之款項均遭提領完畢,有本案3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卷㈠〈下稱偵55560卷㈠〉第39至40、41至44、45至48頁,本院金訴卷第49至81、85至88、89至95頁)。顯見持有本案帳戶提款卡之人,對該等帳戶具有實質支配、掌控之能力,而此等情形如非帳戶所有人即被告從中配合提供帳戶資料,且於詐欺正犯實行犯罪期間未前往報警或辦理掛失止付,實不可能竟其功。再酌以本案3帳戶之交易明細亦可知,本案土銀帳戶於本案前之餘額僅新臺幣(下同)65元、華南帳戶之餘額僅22元、臺企帳戶之餘額僅87元,直至113年4月3日開始,本案3帳戶始不斷有款項匯入,並旋遭提領,此與一般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行為人多交付幾無餘額之帳戶,以減少日後無法取回帳戶所生損失之行為模式恰洽相符,堪認本案3帳戶之帳號、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應係被告提供予他人使用,至為明確。

㈢被告雖辯稱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係遺失,而提款卡之密碼則寫在卡片上等語,然被告於113年12月18日偵訊中自陳:我3個帳戶放在1個袋子裡,裡面只有提款卡,密碼都寫在提款卡上,提款卡的密碼基本是生日,但我會將順序調換,再加上我女兒生日等語(見偵55560卷㈢第199至201頁);於114年4月24日偵訊中陳稱:我總共有5張提款卡不見,都放在我的皮夾裡一起不見,我把密碼寫在提款卡上,因為我怕忘記,密碼用我的生日或用我小孩的生日,是把我的生日和我兒子的生日交錯使用等語(見偵17104卷第375至376頁);於本院訊問程序中稱:我有一整個袋子裝本案3帳戶提款卡,包含另外2個小孩的郵局帳戶提款卡,袋子不見了,袋子裡還有裝我以前在菲律賓的駕照及投票的證件,其他的東西我不是記得很清楚,可能是一些名片或收據,我平常會把裝這些提款卡的小袋子放在大袋子裡,出門時帶著,我也不知道是哪一天、怎麼不見的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347至351頁);復於本院審判程序中陳稱:全部的提款卡都放在一個小包包裡,包包內放著以前工作轉薪用現在沒有在用的提款卡,小包包放在我的手提包,手提包我每天帶著,本案3帳戶已經好幾年沒用,我有把密碼寫在提款卡上面,提款卡的密碼我都用我的生日,但順序會調整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508至509頁),而衡以一般成年人之正常智識,遺忘自身及其親生子女生日之可能性當屬甚微,縱然有順序之調整,亦非難以記憶,實無刻意抄寫之必要以免徒增遭盜用之風險,又被告既自陳已多年未使用本案3帳戶,亦無日日隨身攜帶之必要,況被告對於其究竟如何丟失哪些物品,前後供述亦有出入,則被告所辯,實與一般社會經驗多有扞格,益徵被告辯稱本案3帳戶資料係遺失等語,尚難採信。

㈣又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刑法詐欺罪雖不處罰過失,然「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二者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均「已有預見」,區別在於「有認識過失」者,乃「確信」該事實不會發生,而「不確定故意」者,則對於事實之發生,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又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理財之工具,若該帳戶之存摺與提款卡、印鑑、密碼相結合,則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人亦均有應妥善保管上開物件,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縱須將該等物品交付與自己不具密切親誼之人時,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以防止遭他人違反自己意願使用或不法使用之常識,且存摺、提款卡、印鑑等有關個人財產、身分之物品,如淪落於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後,再予提領運用,並避免詐騙集團成員身分曝光,而規避檢警查緝,以掩飾、隱匿詐騙所得之實際去向,製造金流斷點,此為一般社會大眾所知悉。查被告為本案犯行時已係年滿47歲之成年人,具有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過工廠作業員、測試員,現從事物流包裝工作,雖為外籍人士,惟已於我國生活長達28年,並取得我國國民身分等情,為被告所自陳(見本院金訴卷第350、509頁),可見被告係具備一定智識程度與社會歷練之成年人,且於我國生活多年,並非不知世事或與我國社會脫節,對於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人頭帳戶之犯罪型態,及應避免自身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及洗錢之工具等節,當有所預見,猶仍將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並容任他人使用本案帳戶,其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洵堪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為事後卸責之詞,洵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又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該項規定係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重大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是該項規定之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應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再者,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前後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

⒉經查,被告之行為於新舊法均構成幫助洗錢罪,而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及同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刑之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分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之規定,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而本案洗錢行為之前置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其宣告刑之上限受有期徒刑5年之限制,而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且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均否認犯罪,無論依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均無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是經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新法之法定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應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一次提供本案3帳戶予他人,並因此為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㈣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且未實際參與詐欺、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有法院前科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率爾提供其所有之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助渠等方便行騙財物而增長詐財歪風,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且亦因被告之行為,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使執法人員增加查緝困難,危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金融交易秩序之穩定,且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金錢上之損害,所為自應非難,參以被告於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損失或取得其等之諒解,兼衡被告於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交付帳戶之數量、獲利之情形、侵害之人數及損害金額,暨其於本院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物流包裝工作、每週收入約8千元、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卷第50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而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謂:「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等語,足見該條項所定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業經查獲為限。經查,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本案3帳戶之金錢,業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均未經查獲,且無證據顯示被告對之仍有實質處分權,尚無從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又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被告將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給他人使用,使他人持以為本案詐欺犯行使用,該等物品及帳戶均未據扣案,惟此等資料價值尚屬低微,復可隨時向金融機構申請停用或註銷,足徵縱予宣告沒收亦無以達成犯罪預防之效用,顯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術方式 轉匯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相關案號 證據出處 1 A03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6日15時許,因A03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03佯稱:可透過「Batonex」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A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6日11時43分許/1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03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55至57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9至40頁) ⒊「託管企劃合約書」-A03(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⒋轉帳交易明細影本1張-A03(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75頁) ⒌對話紀錄截圖24張-A03遭詐騙相關(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77至83頁) ⒍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114年7月9日內壢字第114000147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7))(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9至95頁) 2 A04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3日不詳時許起,因A04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04佯稱:可透過「LUNO」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0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4日11時5分許/1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04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87至89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203至205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9至40頁) ⒊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5至4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9至22頁) ⒋「合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協議」-A04(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99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217頁) ⒌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1張-A04(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00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219頁) ⒍對話紀錄截圖23張-A04遭詐騙相關(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01至112頁) ⒎對話紀錄截圖45張-A04遭詐騙相關(見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221至245頁) 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7月4日忠法執字第114900210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3))(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49至81頁) ⒐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114年7月9日內壢字第114000147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7))(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9至95頁)    113年4月5日14時54分許/2萬元 本案臺企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 A05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4日不詳時許起,因A05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05佯稱:可透過指定網站(網址:https://www.pfkbd.xyz/)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4日22時56分許/1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05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15至118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9至40頁) ⒊手機截圖34張-A05遭詐騙相關(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25至128頁) ⒋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114年7月9日內壢字第114000147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7))(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9至95頁) 4 A06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11時許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A06佯稱:可透過「MONEY SQUAR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5日11時4分許/1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06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33至134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9至40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45張-A06(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41至152頁) ⒋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114年7月9日內壢字第114000147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7))(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9至95頁) 5 A07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4日14、15時許起,因A07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07佯稱:可透過指定網站(網址:https://www.rtozn.website)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0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5日11時8分許/1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07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55至157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9至40頁) ⒊「委任託管協議」-A07(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63頁) ⒋手機截圖4張-A07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64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114年7月9日內壢字第114000147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7))(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9至95頁) 6 A08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4日不詳時起,因A08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08佯稱:可透過「FMCPAY」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A0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4日11時59分許/1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08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67至168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9至40頁) ⒊交易明細截圖1張-A08(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77頁) ⒋對話紀錄截圖1張-A08(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78頁) ⒌「託管協議合約簽訂書」-A08(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78頁) ⒍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114年7月9日內壢字第114000147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7))(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9至95頁) 7 A09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間不詳時起,因A09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09佯稱:可透過「EOS」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A0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4日11時21分許/3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09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81至183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9至40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案照片12張-A09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193至204頁) ⒋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114年7月9日內壢字第114000147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7))(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9至95頁) 8 A10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4日18時30分許起,因A10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10佯稱:可透過「HRBKF」APP及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1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6日15時43分許/1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10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207至208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9至40頁) ⒊手機截圖16張-A10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213至216頁) ⒋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114年7月9日內壢字第114000147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7))(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9至95頁) 9 A11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6日不詳時起,因A11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11佯稱:可透過指定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A1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6日14時6分許/1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11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219至220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9至40頁) ⒊交易明細截圖1張-A11(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225頁;【同】P226頁) ⒋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114年7月9日內壢字第114000147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7))(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9至95頁) 10 A12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6日16時45分前不詳時起,因A12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12佯稱:可透過「MHC」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1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6日16時45分許/1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12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229至231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9至40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1份-A12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239至246頁) ⒋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114年7月9日內壢字第114000147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7))(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9至95頁) 11 A13 (不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6日不詳時起,因A13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13佯稱:可透過「LUNO」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1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6日16時52分許/1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被害人A13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249至251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9至40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臺西派出所A13遭詐騙刑案照片1份(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259至265頁) ⒋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114年7月9日內壢字第114000147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7))(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9至95頁) 12 A14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6日14時23分前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14佯稱:可於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A1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6日14時23分許/1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14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269至270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9至40頁) ⒊交易紀錄截圖1張-A14(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277頁) ⒋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114年7月9日內壢字第114000147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7))(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9至95頁) 13 A15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2日不詳時起,因A15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15佯稱:可於「RYDUK」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1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4日16時4分許/1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15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281至283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1至44頁) ⒊轉帳紀錄截圖1張-A15(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291頁) ⒋手機截圖32張-A15遭詐騙相關(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292至299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通清字第114002484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4))(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5至88頁) 14 A16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3日不詳時起,因A16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16佯稱:可透過「TNVOF」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16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4日18時36分許/1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16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03至304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1至44頁) ⒊對話紀錄文字檔1份-A16遭詐騙相關(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11至324頁) ⒋刑案現場照片1份-A16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325至327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通清字第114002484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4))(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5至88頁) 15 A17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12時許起,因A17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17佯稱:可於「Sofi」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A1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5日13時56分許/1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17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3至6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1至44頁) ⒊轉帳紀錄截圖1張-A17(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13頁) 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刑案照片37張-A17遭詐騙相關(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15至33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通清字第114002484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4))(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5至88頁) 16 A18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日12時7分許起,因A18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18佯稱:可透過「HRBKF」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1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4日16時40分許/3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18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37至39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1至44頁) ⒊轉帳紀錄截圖1張-A18(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51頁) ⒋手機截圖11張-A18遭詐騙相關(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53至57頁) ⒌「合作協議書」-A18(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59頁) 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通清字第114002484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4))(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5至88頁) 17 A19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不詳時起,因A19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19佯稱:可於「MHC」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A1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5日12時56分許/1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19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63至65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1至44頁) ⒊A19遭詐騙案照片13張(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75至81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通清字第114002484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4))(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5至88頁) 18 A20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4日19時31分前不詳時起,因A20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20佯稱:可透過「MONEY SQUAR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2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4日19時31分許/1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20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85至89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1至44頁) ⒊照片及截圖1份-A20遭詐騙相關(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97至116頁) ⒋「委任託管協議」-A20(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117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通清字第114002484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4))(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5至88頁) 19 A21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日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21佯稱:可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A2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4日16時16分許/2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21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121至122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1至44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通清字第114002484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4))(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5至88頁) 20 A22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間不詳時起,因A22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22佯稱:可透過「ENC」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2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3日20時12分許/3萬5000元 本案華南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22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131至133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1至44頁) ⒊「永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協議」-A2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141頁) ⒋手機翻拍照片7張-A22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142至144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通清字第114002484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4))(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5至88頁) 21 A23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3日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23佯稱:可於「CREDIT SUISSE TRUST」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A2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3日20時12分許/1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23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147至150、157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1至44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刑案現場照片3張-A23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159頁) ⒋對話紀錄文字檔1份-A23遭詐騙相關(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161至184頁) ⒌「委任託管協議」-A23(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185頁) 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通清字第114002484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4))(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5至88頁) 22 A24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5日11時45分前不詳時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A24佯稱:可透過「MHC」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A2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5日11時45分許/2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24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189至191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1至44頁) ⒊手機截圖9張-A24遭詐騙相關(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199至203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通清字第114002484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4))(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5至88頁) 23 A25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3日16時17分前不詳時起,因A25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25佯稱:可於「KMYZ」等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A2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4日17時16分許/1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 ⒈告訴人A25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207至209頁) 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1至44頁) ⒊截圖暨照片16張-A25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219至221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通清字第114002484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4))(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85至88頁) 24 A26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6日10時許起,因A26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26佯稱:可透過「ACVD」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2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6日14時5分許/1萬元 本案臺企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A26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225至226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62至63頁) ⒉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5至4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9至22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4張-A26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233至235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71至72頁) ⒋對話紀錄文字檔1份-A26遭詐騙相關(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237至243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7月4日忠法執字第114900210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3))(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49至81頁) 25 A27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5日15時許起,因A27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27佯稱:可透過「ADSS」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2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5日17時35分許/1萬元 本案臺企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A27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249至251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79至81頁) ⒉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5至4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9至22頁) ⒊手機截圖77張-A27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259至267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87至95頁) ⒋「契約協議」-A27(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269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85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7月4日忠法執字第114900210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3))(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49至81頁) 26 A28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6日13時許起,因A28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28佯稱:可透過「ACVD」網站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A2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6日17時17分許/1萬元 本案臺企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A28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273至274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07至108頁) ⒉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5至4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9至22頁) ⒊轉帳交易截圖1張-A28(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281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09頁) ⒋對話紀錄截圖39張-A28遭詐騙相關(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282至294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10至122頁) ⒌「合作協議書」-A28(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295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23頁) 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7月4日忠法執字第114900210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3))(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49至81頁) 27 A29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6日18時許起,因A29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29佯稱:可透過指定網站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A2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6日17時19分許/1萬元 本案臺企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A29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299至302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28至131頁) ⒉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5至4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9至22頁) ⒊轉帳交易截圖1張-A29(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311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36頁) ⒋對話紀錄截圖58張-A29遭詐騙相關(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313至320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44至151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7月4日忠法執字第114900210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3))(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49至81頁) 28 A30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日14時51分前不詳時起,因A30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30佯稱:可透過「LUNO」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A3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6日11時58分許/2萬5100元 本案臺企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A30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323至325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53至155頁) ⒉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5至4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9至22頁) ⒊華南銀行交易明細1份-A30(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333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77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7月4日忠法執字第114900210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3))(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49至81頁) 29 A31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3日不詳時起,因A31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31佯稱:可透過「MHC」網站投資黃金外匯獲利云云,致A3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4日15時59分許/2萬元 本案臺企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A31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337至33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87至188頁) ⒉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5至4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9至22頁) ⒊手機截圖22張-A31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二)第343至34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90至195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7月4日忠法執字第114900210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3))(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49至81頁) 30 A32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6日不詳時起,因A32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32佯稱:可於指定網站(網址:https://www.rcavbdatindjn.com/_FrontEnd/index.aspx)投資外幣等獲利云云,致A3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6日15時41分許/1萬元 本案臺企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A32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三)第3至6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255至258頁) ⒉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5至4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9至22頁) ⒊存摺內頁影本1張-A3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三)第11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259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7月4日忠法執字第114900210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3))(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49至81頁) 31 A33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6日不詳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33佯稱:可於「LUNO」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A3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6日13時42分許/1萬1100元 本案臺企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A33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三)第15至17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263至265頁) ⒉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5至4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9至22頁) 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照片25張-A33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三)第27至39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278至290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7月4日忠法執字第114900210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3))(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49至81頁) 32 A34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間不詳時起,因A34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34佯稱:可於「EOS」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A3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3日20時0分許/4萬元 本案臺企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A34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三)第99至103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297至301頁、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313頁) ⒉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5至4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9至22頁)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7月4日忠法執字第114900210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3))(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49至81頁) 33 A35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6日16時2分前不詳時起,因A35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35佯稱:可透過「MHC」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3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6日16時2分許/1萬元 本案臺企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A35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三)第115至117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322至324頁) ⒉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5至4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9至22頁) ⒊截圖8張-A35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三)第125至12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329至332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7月4日忠法執字第114900210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3))(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49至81頁) 34 A36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1日21時許起,因A36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36佯稱:可透過「http://moneysqurewg.com」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A3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4日13時40分許/1萬元 本案臺企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A36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三)第131至132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36至37頁、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三)第133至134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48至49頁、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三)第135至136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50至51頁) ⒉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5至4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9至22頁) ⒊截圖6張-A36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三)第143至144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44至45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7月4日忠法執字第114900210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3))(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49至81頁) 35 A37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3日不詳時許起,因A37見其所刊登之投資廣告而與之聯繫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37佯稱:可透過「IDX」、「IS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3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匯右列款項。 113年4月5日14時38分許/1萬元 本案臺企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560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71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A37於警詢中之指述(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三)第147至149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341至343頁) ⒉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至B02(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一)第45至48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19至22頁) ⒊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照片19張-A37遭詐騙相關(含交易紀錄)(見113年偵字第55560號卷(三)第155至159頁;【同】114年偵字第17104號卷第357至358頁、第361至363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4年7月4日忠法執字第114900210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2.8.1-114.7.3))(見114年金訴字第865號卷第49至81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