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08號
- 原告
- 邱麗卿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0 樓
- 被告
- 張益銘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自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末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自字第11號號刑事裁定自訴駁回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