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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46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游紅桃張議黃筱晴

原告
蔡騰佳
被告
葉衣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8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張 議

法 官 黃筱晴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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