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13號
- 原告
- 郭峻誠
- 被告
- 謝志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4年度自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郭峻誠所犯誹謗、妨害信用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自字第19號裁定自訴駁回,依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