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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28號

115年度附民字第70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林大鈞呂峻宇曾煒庭

原告
黃中文
原告
簡素麗
被告
溫佩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9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中文、簡素麗對被告溫佩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呂峻宇

                  法 官 曾煒庭

                  書記官 郭芷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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