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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9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佳宏葉宇修陳藝文

原 告
廣泉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鈺枝
被 告
黃凱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77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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