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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4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呂世文初怡凡陳華媚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偉賢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所為114年度壢交簡字第94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51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徐偉賢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又對於簡易判決提起之上訴,亦準用前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第455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審判決認被告犯過失傷害罪,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為量刑過輕,而被告則未提起上訴,是本院乃就原判決關於被告之刑部分為審理,並除就原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引用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9至10行「右手肘擦傷、右手第2指擦傷、右膝擦傷、右膝挫傷等傷害」更正為「右手肘擦傷、右手第2指擦傷、右膝擦傷、右膝挫傷、右側肩膀挫傷、右側髖部挫傷、左側腕部挫傷、右膝前十字韌帶部分撕裂傷、右膝半月板破裂等傷害」,及證據應補充「聯新國際醫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29日、同年11月12日、22日、29日、同年12月6日、27日、114年1月17日、同年2月14日、同年3月7日、18日、21日、同年4月3日、26日、同年5月8日、23日、同年6月3日門診診療單,及113年10月18日、29日、同年11月22日、同年12月6日、27日、114年1月17日、同年2月14日、同年3月21日、同年4月15日、同年7月4日、同年8月1日診斷證明書」外,其餘均以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為審酌依據。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彭妙玲因本案車禍受傷嚴重,其右膝十字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破裂,並於114年4月14日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接受「微創內視鏡清創及半月板修補手術」治療,且需持續復健,財產損害甚鉅,被告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是原審判處被告拘役40日,顯然過輕而有未當等語。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本院量刑之依據:

㈠原審對被告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告訴人因本案除受有右手肘擦傷、右手第2指擦傷、右膝擦傷、右膝挫傷,有天成醫院113年10月17日診斷證明書(見114年度偵字第21964號卷第23頁)在卷可憑,又告訴人於本案事故發生翌日即同年月18日另前往聯新國際醫院就診,診斷傷勢為「右側肩膀挫傷、右側髖部挫傷、左側腕部挫傷」,且其自該日起定期依醫囑之建議於休養期間後回診,並持續在該院接受復健治療,嗣於114年3月21日另經診斷出傷勢「右膝前十字韌帶部分撕裂傷、右膝半月板破裂」,亦有聯新國際醫院門診診療單17份、診斷證明書11份(見114年度請上字第423號卷第13至59、85至105頁)在卷可稽,是告訴人雖於本案事故發生後6個月始經診斷有右膝韌帶、半月板之傷勢,然審酌其於事故發生當日、翌日及時就醫並經診斷有右膝之傷害,核以其後續持續回診及復健,期間亦無其他傷勢之記載,足以排除告訴人於本案事故發生後至診斷出韌帶及半月板傷勢期間,因其他情事而受傷之可能等情形,足認其所受韌帶撕裂傷及半月板破裂之傷害實與本案事故具有因果關係,是被告因過失行為所造成告訴人之身體傷害並非輕微,而原審未及審酌該等傷勢,僅判處被告拘役40日,難認已適度反映被告本案犯罪所生損害之程度,量刑並非允當,是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先向右側路邊偏駛,顯示左方向燈僅3秒後,未及注意後方直行車輛,隨即自路旁向左迴轉,致告訴人無法預測被告行車動向、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因此受有右手肘及右手指擦傷、右膝擦挫傷、右側肩膀、右側髖部、左側腕部等處挫傷、右膝前十字韌帶部分撕裂傷、右膝半月板破裂之傷害,犯後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彌補告訴人因其過失行為所受之損害,兼衡其自陳之學經歷、工作情形、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親屬扶養(見本院交簡上卷第46頁)暨其過失情節、告訴人傷勢程度及被告無前案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提起上訴,檢察官邱偉傑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初怡凡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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