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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品潔吳宜珍高世軒

原告
陳益昌
原告
吳錦興
原告
吳丁源
原告
陳鳳梅
被告
蘇俊杰
被告
昇航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鴻駒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舒騰國際有限公司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李鴻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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