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陳品潔、吳宜珍、高世軒
- 法定代理人李鴻昇
- 原告陳益昌、吳錦興、吳丁源、陳鳳梅
- 被告蘇俊杰、昇航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鴻駒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舒騰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益昌 吳錦興 吳丁源 陳鳳梅 被 告 蘇俊杰 昇航國際有限公司 鴻駒國際有限公司 舒騰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鴻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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