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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謝順輝黃建誠藍雅筠

原告
鄭元昊
被告
李金圳
被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彭敬庭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追加 被告 華展環保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明珠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追加 被告 又安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居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3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金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被告華展環保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又安工程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等與被告李金圳之間具有事實上僱傭關係,依民法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黃建誠

                  法 官 藍雅筠

                  書記官 張祐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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