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 原告
- 高健毓 (住居所詳卷)
- 被告
- 周媚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5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5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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