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庭安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王苡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庭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