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謝順輝、范振義、林其玄
- 原告李孟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孟桂(兼賴李却之承受訴訟人) 李冠良(兼賴李却之承受訴訟人) 賴秀碧(即賴李却之承受訴訟人) 賴文能(即賴李却之承受訴訟人) 賴姿佳(即賴李却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全騰龍 今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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