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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8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吳軍良林欣儒林莆晉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志湘
選任辯護人
楊宗翰律師
被告
吳淳洋
選任辯護人
鍾信一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明蒼律師
被告
蔡幸蓁
指定辯護人
蔡睿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四編號2「賄款金額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四編號2「賄款金額欄」之重複記載「6,350元(宣導品1,150元+團費2,200元+雜支3,000元)」,有重複贅載之誤,然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和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四編號2「賄款金額欄」更正如以下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採購案名稱 收據日期/開立收據廠商名稱 品名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收據上總金額/核銷金額(新臺幣) 賄款金額 1 110年里基層工作經費「購置環保志工工作服」 以馬內利行銷企業社 (收據日期:110年11月30日) 環保志工服(外套+上衣) 29件 2,500元 7萬2,500元 1萬4,500元(每件浮報500元,共計29件) 2 「三民里環保志工研習活動」 原創商行 (收據日期:110年11月12日) 宣導品 29份 350元,共計1萬0,150元 1萬0,150元 6,350元(宣導品1,150元+團費2,200元+雜支3,000元)    鼎翊旅行社(收據日期:110年11月12日) 紅布條 1條 3,000元 6萬6,785元     入園費 29人 700元,共計2萬0,300元      車資 1輛 1萬5,000元      保險 65人 65元,共計1,885元      晚餐 3桌 4,000元,共計1萬2,000元      早餐 29人 50元,共計1,450元     原林文化商行 (收據日期:110年11月12日) 雜支  3,000元   3 「110年度環保志工運作經費」 原林文化商行 (收據日期:110年12月2日) 清潔袋 100捲 70元,共計7,000元 3萬元 虛報之酒精9,000元+浮報垃圾袋3,000元(每100卷浮報1,000元)    清潔袋 100捲 70元,共計7,000元      清潔袋 100捲 70元,共計7,000元      75%酒精 3箱 3,000元,共計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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