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鄭吉雄、張庭毓、羅文鴻
- 法定代理人胡育嘉
- 原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陳佳豪、姜名鴻、劉簡緯、詹弘琦、陳宗佑、林祐安、賴俊諺、黃彥為、周禹丞、張金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被 告 陳佳豪 姜名鴻 劉簡緯 詹弘琦 陳宗佑 林祐安 賴俊諺 黃彥為 周禹丞 張金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8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庭毓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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