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家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陸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壹顆,暨無法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家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72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73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於該案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電子菸彈1顆,經送檢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家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72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73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電子菸彈1顆,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皆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應予准許。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微量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