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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26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謝長志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赦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169、113年度毒偵字第7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赦錦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169號(下稱前案)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將該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76號(下稱該案)簽結併入前案適用同一毒品戒癮治療程序,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以前案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將該案簽結併入前案適用同一戒癮治療程序,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113年4月3日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二)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一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白色粉末 1包 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45公克 2.淨重0.2公克 3.使用量0.001公克 4.剩餘量0.199公克 5.驗餘總毛重0.449公克 6.檢出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776號卷,第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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